贵州:女子吐槽社区支书“草包” 遭警方跨市行拘
据媒体报道,“草包支书事件”中的被行拘女子,日前已经接受警方道歉,并提出国家赔偿。
很多网友表示,这笔赔偿金应该由支书出,而不应该用纳税人的钱。也有人称,应该由责任人,即出警抓人的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来承担。这两种观点在情理上都可以理解,但是在法律上目前另有规定。
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容侵犯,但是国家授权的机关,可以根据其职责,依法对公民个人的自由进行适度、必要的限制。公安机关对个人的拘留,表面上看是具体办案民警个人的工作,但是背后的逻辑并不是民警个人对公民的拘留,而是公安民警,依照法定程序,代表国家对个人采取的行政处罚。
从这个意义上讲,公安机关在拘留当事人时,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。其行为由国家背书,其内容由国家确认,其权威由国家赋予,其责任也最终由国家承担。所以当相关措施被认定为违法后,也应该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,而不是民警个人承担赔偿责任。也就是说,这不是个人对个人的民事侵权,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在履职的过程中,因履职不当而对个人权益的侵犯。
涉案的支部书记,在这起案件中,其报案尽管被证明是不合理的,但是从理论上讲,支部书记也是公民,遇到一些情况,公民个人有权利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。所以,即便是认定支部书记给公安机关施加了不当影响,也应该认定是个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加了不当影响,进而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当,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。对支书的行为可以进行批评,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但是公安机关的错误拘留,仍应该由国家承担责任,而不是支书个人承担责任。
当然,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后,单位可以追究行为人本人的责任,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向个人追索赔偿款。例如,《国家赔偿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如果在处理案件中,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,徇私舞弊,枉法裁判行为,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,可向行为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。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这种责任属于行政责任、政治责任,与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(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唐兴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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